2025年10月28日,財政部發布《關于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文件明確:在政府采購項目中,若供應商報價低于“全部通過符合性審查供應商報價平均值×50%”或低于“次低報價×50%”,評審委員會應當啟動“異常低價投標(響應)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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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點
1.強化評審環節的量化審查
《征求意見稿》的核心在于為“異常低價”的識別提供了清晰的量化“扳機”。除了前文提到的“平均值50%”和“次低價50%”兩條紅線外,還包括了如報價低于“采購項目最高限價45%”等情形。一旦觸發這些條件,評審委員會必須啟動審查,要求供應商在現場合理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和成本測算,以證明其報價的合理性。如果供應商無法自證清白,其投標將被視為無效。
2.強化事后監督與追溯機制
低價中標并不意味著“平安落地”。文件強調對“服務不達標、維保不到位、履約能力弱”等情況開展追溯,推動地方財政部門總結風險案例、組織專項整治,形成從事前到事后的閉環監管。
3.推動實現“優質優價”采購
文件傳遞了一個重要信號:政府采購的目標不應是“最低價”,而應是“最優價”。鼓勵采購人評價供應商的綜合實力、服務能力、技術水平、履約記錄,而不僅單純以價格作為唯一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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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問題
從長遠看,這將倒逼供應商從單純的價格競爭轉向技術、服務和質量的綜合競爭,有利于行業整體的健康發展。然而,新政策在追求“優質”的同時,是否會無意中打開“主觀”的口子?在新政策的導向下,價格因素的權重可能被削弱,從而使主觀分權重上升。當主觀評分權重上升時,會給招標人、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帶來更大的操作空間,從而更加利好意向中標人,那些想靠標書和價格搶標的投標人反而可能被擠出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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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于規范“主觀評審”
《征求意見稿》的初衷是解決“低價”問題,但其在執行中,很可能將行業的核心議題引向了更深層次的挑戰——即如何規范“主觀評審”的權力。
如果對評審過程的監督和對評審專家權責的界定不能及時跟進,那么“優質優價”的理想,就有可能在實踐中被“主觀裁量”所扭曲。
財政部回復:政府采購項目未通過資格性或符合性審查的供應商不具備對采購結果提出質疑的資格!
財政部回復:政府采購項目未通過資格性或符合性審查的供應商不具備對采購結果提出質疑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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